某杂货船,2007年建造完工,总吨2661,挂某方便船旗,某协会船级社签发船级和法定证书。
船级社在*近进行船级和法定年度检验时,现场验船师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室有面向露天甲板的窗,认为这是缺陷,要求船东把该窗封死。
验船师的依据,是SOLAS公约第II-2章第9.5.2.6条明确要求:在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应设窗。
在公约同一章第3条定义中,对机器处所的定义如下:机器处所是指A类机器处所,和其他装有推进装置、锅炉、燃油装置、蒸汽机和内燃机、北京租赁发电机和主要发动机械、加油站、冷藏机、防摇装置、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,以及类似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。
验船师认为,应急发电机属于机器处所,所以应该满足“不应设窗”这一要求,于是要求船东将该窗封堵。
船东在查阅了SOLAS公约后,提出了异议,原来公约该章的9.5条大标题是“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”,9.5.1条适用范围注明:本规定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,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。
上述9.5.2.6条,是隶属于整个9.5条要求的,也即要服从于5.1.1条适用范围的要求,所以在9.5.2条中所提及的机器处所,均是指:A类机器处所,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。
上面这条船,如果船旗国有明文规定,认为应急发电机室是需要满足SOLAS CII-2/R9.5.2.6要求的其他机器处所,则该房间不允许设窗。否则,该房间设窗,不应作为缺陷处理。